17. 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 70 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B)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C)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 70 萬元
(D)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 10 萬元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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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3), D(1), E(0) #3960707

詳解 (共 1 筆)

#749721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非常精彩、考查民法物權編中「動產加工(民法第 814 條)」「有權處分」與債編「不法管理(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跨單元綜合經典考題。
這題的關鍵在於:乙因為「加工增值巨大」已經依法變成了藝術品的「合法所有人」,所有人賣自己的東西是「有權處分」,買家丙不論是善意還是惡意,都能合法拿到所有權!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814 條但書 規定,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邏輯: 楠木材料價值 10 萬元,雕刻完成後價值暴增至 70 萬元(增值 60 萬元),顯然遠遠超過材料本身的價值。雖然乙是「惡意」擅自雕刻,但民法加工制度的核心在於維護更大的經濟效益(若拆掉藝術品回復成木材會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因此通說與實務認為,物權歸屬上乙依然依法「原始取得」該藝術品的所有權(至於惡意不法的部分則由債法去懲罰乙)。
  • (B) 丙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錯誤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當事人對於自己享有所有權之物進行處分,為完全之「有權處分」
    • 邏輯: 承 (A) 選項,既然這尊藝術品的所有權人已經是乙了,乙隨後將其以 70 萬元賣給丙並完成交付,對乙而言就是完全合法的「有權處分」。既然是有權處分,買受人丙不論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明知其事),都可以依買賣及交付合法、百分之百取得所有權,丙根本不需要用到「善意受讓」的保護。因此 (B) 的敘述完全錯誤。
  • (C) 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給付變賣所得 70 萬元: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不法管理/準無因管理) 規定,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本人仍得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 邏輯: 乙明知木材是甲的,卻不法雕刻並變賣,屬於不法管理。此時法律給原主人甲一個大絕招:甲可以選擇「承認乙的變賣利益」,直接要求乙把賣得的 70 萬元全部吐出來。這是不法管理對惡意行為人最嚴厲的債法懲罰。
  • (D) 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 10 萬元之損害: 正確
    • 法理依據: 依據 民法第 816 條 規定,因加工而所有權消滅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 邏輯: 甲因為乙的加工行為,在物權上無辜喪失了原本價值 10 萬元的楠木所有權。因此,如果甲不走 (C) 選項的不法管理,甲也絕對可以穩穩地依據不當得利(或民法 §184 侵權行為),要求乙賠償(償還)他所失去的 10 萬元木材價值。

口訣
「增值巨大歸加工,變成有權處分後,買家是黑是白通通拿產權!原主想要不吃虧,大喊 177 條不法管理,70 萬元全搶過來!」
看到惡意加工增值極大的題目,心中直接反射「加工人變所有人 \(\rightarrow \) 有權處分 \(\rightarrow \) 買家惡意也能拿產權」,5秒內直接抓出 (B) 拍板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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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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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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