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Z 上市公司(下稱 Z 公司)董事甲得知該公司即將獲得國際大廠的重大訂單,在該消息明確 後,未公開前,於市場上進行交易。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內線交易之違反?
(A)賣出 Z 公司普通股
(B)買進 Z 公司普通公司債
(C)買進 Z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
(D)賣出 Z 公司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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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5), C(15), D(25), E(0) #3710056
統計: A(17), B(105), C(15), D(25), E(0) #3710056
詳解 (共 1 筆)
#7306536
一、 內線交易違反的核心法規
法律依據: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禁止行為: 在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明確」且「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公司上市、上櫃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重大消息範疇: 涉及財務、業務(如合併、收購、重要契約、營收大幅變動)等影響股價的資訊。
二、 違反內線交易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刑罰): 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加重刑責: 犯罪所得(包含避免損失)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民事賠償: 行為人應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計算通常是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情節重大者,得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行政處分: 金管會可限制或停止行為人從事證券交易的資格。
三、 規範對象(誰不能買賣?)
根據法規,以下人員獲悉內線消息不得買賣:
1.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指定代表。
2.持股超過10%的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如律師、會計師、承銷商、銀行員等)。
4.喪失上述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5.從上述人員獲悉消息之人(消息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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