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A)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死罪
(B)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義憤傷害罪
(C)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之罪
(D)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加工自傷罪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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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44), C(1246), D(137), E(0) #268891
統計: A(61), B(344), C(1246), D(137), E(0) #268891
詳解 (共 4 筆)
#4801796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81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
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 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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