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 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
(A)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 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B)不逾 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但不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 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C)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D)不逾所減省 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 之必要費用。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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