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已納之稅捐,下列那一項目於併入遺產課稅 時,不可自遺產稅額中扣除?
(A)已納贈與稅及加計之利息
(B)已納土地增 值稅及加計之利息
(C)已納契稅及加計之利息
(D)國外已納贈與稅。[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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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0), C(40), D(35), E(0) #286026

詳解 (共 1 筆)

#228309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 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 ;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 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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