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2.下列何者非學者所謂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適當之教師懲戒權
(B)容許風險
(C)依法令之行為
(D)可罰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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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94), C(1084), D(279), E(0) #268918

詳解 (共 5 筆)

#806378
C 法規明定(刑21),故非 超法規(法規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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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317

可罰之違法性(可罰的危險性):
淵源:係日本學界基於「刑法謙抑思想」、「違法性之相對論」所創設之理論。
           其認為刑法之違法,乃「可罰之違法」,亦即,「值得作為犯罪,而加以科處刑罰程度的違法性」。
           故若對於微小利益之侵害行為,倘認其未達科以刑罰之必要者,即應認其不具有刑法之違法,而不成立犯罪。
判斷標準:以「逸脫行為之輕微性(行為無價值)」與「被害法益之輕微性(結果無      價值)」二者加以判斷。
     倘同時符合該二標準時,即認為其行為,不具有刑法(罰)之可罰性。
     實務(74台上4225)曾予以肯認。
對此說的批評:破壞刑法的體系結構:即使侵害法益或逸脫行為非常輕微,但該行為    本身的不法內涵依然存在(不法程度輕微≠沒有不法),此說混淆了「違法」與「不法」概念的分界。

   關於不法內涵十分輕微的犯罪,可以透過程序法加以排除於刑事司法體系之外(如透 過緩起訴、微罪不舉等),而沒有必要在實體法處理而影響刑法的理論架構。

轉自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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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807
父母懲戒子女 屬於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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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809
A不能算超法規阻卻事由
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在民法上具有一生專屬性
就如同對人的品格擔保契約
具有一生專屬一但保人死亡不得移轉且即消滅
父母懲戒權也是不得移轉
所以這題教師並無懲戒的權利亦不能阻卻違法
所以這題AC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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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700
什麼是可罰的危險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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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28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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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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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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