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在甲、乙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縱使與甲無真正血緣關係,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參照)
(B)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婚生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應於二年內提起之。
(C)、(D)生父丙在B具有婚生子女之身分時,不得對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亦不得依法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縱使為之,亦不生認領效力,以維護家庭和諧與身分安定(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11號判決參照)
22 甲男、乙女於民國 88 年 6 月間結婚,婚後生一子 A,乙於與甲的婚姻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