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因管理雖無契約關係,但為債之獨立發生原因
(B)適法無因管理,因為可阻卻違法,故排除侵權責任的請求權
(C)甲、乙農田毗鄰,甲自願幫乙處理農田蟲害之行為,得對乙成立無因管理
(D)無義務、未受委任之管理人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得成立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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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49), C(55), D(634), E(0) #1269426
統計: A(90), B(349), C(55), D(634), E(0) #1269426
詳解 (共 7 筆)
#1324245
(B) 不適法無因管理才有損害賠償適用,且負擔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不適法無因管理人不管有無過失都要賠償,即便不是該管理人之錯誤,但該管理人有對產生該賠償的責任人有請求權。例: 乙不適法替甲無因管理花瓶,但丙不小心打破,乙因負擔賠償甲,乙再向丙請求)。
(D) 屬於自己管理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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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885
無因管理:
民法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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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92
172已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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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980
(D)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物———屬於不法管理
而不法管理不會成立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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