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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259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259

年份:105年

科目:民法

13 甲將三房兩廳的一層公寓出租給乙。乙為求有人分擔房租,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房間分租給丁和戊。未料丁戊並未按 時繳交房租,丁還毀損房間地板與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為丁、戊未繳租金,自己因此缺錢而也對甲欠繳 3 個月的租額,甲尚不得對乙終止租賃契約
(B)若甲、乙間並無得轉租之約定,則甲得以乙部分轉租為由,對乙終止契約
(C)乙無須對丁的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轉租房間給丁、戊後,與甲的租賃關係應仍為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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