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二人分別駕駛車輛,不慎發生擦撞,致路人丙受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並無意思聯絡,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B)甲、乙二人有行為關聯共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C)甲、乙二人分別就自己過失責任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乙二人分別依自己之過失比例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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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804), C(149), D(258), E(0) #1269423
統計: A(31), B(804), C(149), D(258), E(0) #1269423
詳解 (共 3 筆)
#1324239
(A) 甲乙碰撞,構成共同侵權
(B) 甲、乙二人有行為關聯共同 (非共同之犯意),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C)(D) 甲、乙對丙的損害賠償負擔連帶責任,如甲雖只有30%,但乙不賠,丙仍可向甲請求100%的賠償,此時丙向乙的求償70%,轉由甲向乙請求。
此類似題國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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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704
共同侵權行為 vs 共同正犯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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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400
民國 66 年 06 月 01 日院台參 字第 0578 號例變字第一號變更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理由為: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
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
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八號判例應予變更。至前大
理院五年上字第一○一二號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九六○號判例,則
指各行為人既無意思聯絡,而其行為亦無關連共同者而言,自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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