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憲法第24條明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係保障何種性質之基本權利?
(A)防禦權
(B)給付請求權
(C)參與性權利
(D)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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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6), B(2014), C(31), D(183), E(0) #3428292

詳解 (共 5 筆)

#6395720
憲法第24條明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係保障何種性質之基本權利?
(A) 防禦權❌
  1. 指人民有權要求國家「不得」侵害其自由或權利,主要是要求國家消極不作為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此權利旨在防禦國家的不當干預。
  2. 憲法第24條顯然不是要求國家「不作為」的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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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給付請求權✔️
  1. 人民有權要求國家「積極」提供特定給付或服務的權利,例如請求社會救助、教育機會、或本題所涉及的損害賠償。此權利需要國家採取積極作為。
  2. 憲法第24條保障人民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其性質是要求國家履行賠償義務(一種積極作為),故屬於給付請求權。
  3. 釋字第 469 號解釋引述憲法第 24 條,確認國家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更關鍵的是,此號解釋放寬了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條件,否定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號判例要求被害人須對公務員有「公法上請求權」並經請求的嚴格限制
  4. 釋字 469 號解釋確立,只要法律規範目的包含保護特定人民法益,公務員怠於執行其明確的作為義務致生損害,人民即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這實質上確認並擴展了人民請求國家採取積極作為(即金錢賠償)以填補損害的權利範圍,彰顯了憲法第 24 條保障「給付請求權」的核心精神。

釋字第 469 號    民國 87年11月20日   

 解釋爭點

 限制被害人請求國賠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
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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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參與性權利❌
  1. 指人民有權參與國家意思形成或公共事務的權利,例如選舉權、被選舉權、公民投票權等。
  2. 憲法第24條也不是參與政治過程的參與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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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由權❌
  1. 是一個較廣泛的概念,通常指不受國家不當干涉的權利,與防禦權密切相關,但也可以包含某些積極面向。然而,在此分類下,給付請求權通常被視為另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
  2. 雖然被侵害的可能是自由權,但第24條所「創設」或「保障」的權利本身,是「請求賠償」這個動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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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524
 
釋字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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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害人請求國賠之判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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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
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
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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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155
題目重點: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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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018

(A) 防禦權:防禦權是人民要求國家不要干預或侵害其自由或權利(例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又稱「侵害停止請求權」,任何基本權都有防禦功能。

(B) 給付請求權:給付請求權是人民要求國家積極提供某種服務、福利或補償的權利。憲法第24條賦予人民在受損害後,向國家請求賠償金錢的權利,這就是一種典型的給付。

(C) 參與性權利:參與性權利是人民參與國家政治過程的權利(例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複決權)

(D) 自由權:自由權是指人民可以自由行動,不受國家不當干預的權利(例如:集會結社自由、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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