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憲法非明文基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收養子女之行為與人格自由發展有關
(B)隱私權乃人格權之一部分,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C)基於憲法第21條對大學生之保障,故不得任意將其退學
(D)契約自由乃源自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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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235), C(1766), D(558), E(0) #3428290

詳解 (共 4 筆)

#6384672

(A)NO.712: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關於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不予認可之規定,其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違反比例原則(因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將有助於其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其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系爭規定並未就此種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適用,實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不符),也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憲法§22其他自由及權利)

 

(B)NO.603: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22所保障。

 

(C)憲法§21說明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指的是國小與國中,非大學,意即大學生不在憲法§21的保障範圍。

※另參國民教育法§3: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D)NO.580: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15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22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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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991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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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7102
大學教育權應該是憲22條非明文基本權的範圍吧?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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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136
(C)基於憲法第21條對大學生之保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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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701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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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收養子女之行為與人格自由發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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