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等同於一般公務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
(B)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並任
(C)立法院不得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D)司法院大法官經同意任命後,為憲法第80條規定之法官
統計: A(1793), B(596), C(353), D(612), E(0) #3428299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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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憲法規定的特定職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憲法賦予的特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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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期、任命程序、職權行使的獨立性、身分保障(如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身分保障的規定,經釋字第601號解釋,大法官亦適用)等,均與一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律任用的公務員有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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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職務關係更強調其獨立性與憲法層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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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兩者與國家的職務關係並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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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明確表示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本身就是十五位大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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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大法官適用此條關於法官身分保障的規定(釋字第6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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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是法官俸給的一部分,旨在保障法官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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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雖然有預算審議權,但不得違反憲法第81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規定。若立法院逕行刪除特定群體(如大法官)的專業加給,可能構成違憲的減俸行為,侵害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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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立法院不能任意刪除大法官的專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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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大法官「就其從事司法審判之職權(就憲法或法律案件為解釋、裁判)而言,實具有法官之地位」,因此《憲法》第80條所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原則,以及第81條關於法官身分保障之規定,亦適用於大法官。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1號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B) 立法院審議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不符憲法第81 條規定意旨
(C)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憲法上之法官
(D)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可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
公職◆憲法#82 -100年 - 100 海岸巡防、稅務、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4327
(D)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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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之裁判或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故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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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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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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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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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為使法官作成最終有拘束力之憲法與法律上判斷時,足以抗拒來自各個層面之各種壓力,因而民主法治國家對法官審判獨立,莫不予以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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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公務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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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職務並無必然關聯,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並非謂經此一特別任命程序任命之公務員,其職務之性質即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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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之設計原僅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人員,與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害相關,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可能,蓋除非對機關職權之行使別有安排,否則無從解決反射性之利害關聯問題。例如行政院釐定公務員年度調薪方案,縱行使此項職權之人員亦受其利,仍無迴避之必要。又如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包含立法院之預算在內,要無使立法院迴避審議此部分預算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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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被動、依法定程序,就憲法相關規定之爭議,為維護憲法秩序之客觀審查,非主動就大法官俸給事項自為解釋
| 大法官之俸給,為符合公務人員之俸給與其身分、職務必須相當之法理,須以專法或法律專章為特別規定,或以法律明定分別準用特任公務員之俸給法及適用法官之俸給法。惟國家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於法制未備時,依現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相關規定,本於司法院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之身分、職位與職務,以法令確認司法院大法官依法所應具領之俸給,若該法令符合俸給法令之支給目的及憲法意旨,即非憲法與法律所不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