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曾被大法官認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而宣告違憲?
(A)檢肅流氓條例有關「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
(B)檢肅流氓條例有關「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C)刑法第 235 條「猥褻」之規定
(D)藥害救濟法「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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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423), C(187), D(213), E(0) #3462317
統計: A(83), B(2423), C(187), D(213), E(0) #3462317
詳解 (共 7 筆)
#6489754
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A)所謂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及為其幕後操縱,係針對流氓行為之描述。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以及司法審查之實務,敲詐勒索與強迫買賣,足以理解為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恐嚇、強暴、脅迫等行為,誤導或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而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完成一定之買賣行為;幕後操縱,則足以理解為對他人行為意思之形成、行為之決定與行為之實施為實質上之支配。上開構成要件行為之內涵,均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B)品行惡劣、遊蕩無賴均屬對個人社會危險性之描述,其所涵攝之行為類型過於空泛,非一般人民依其日常生活及語言經驗所能預見,亦非司法審查所能確認,實務上常須與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或與同條文其他各款規定合併適用。
(C)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AB釋636
C釋617
D釋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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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524220
13 下列何者曾被大法官認定違反法律明確性而宣告違憲?
(A) 檢肅流氓條例有關「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
(B) 檢肅流氓條例有關「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C) 刑法第 235 條「猥褻」之規定
(D) 藥害救濟法「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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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636號
- 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 本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流氓之定義,其中第三款所謂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及為其幕後操縱,係針對流氓行為之描述。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以及司法審查之實務,敲詐勒索與強迫買賣,足以理解為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恐嚇、強暴、脅迫等行為,誤導或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而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完成一定之買賣行為;幕後操縱,則足以理解為對他人行為意思之形成、行為之決定與行為之實施為實質上之支配。上開構成要件行為之內涵,均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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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636號
- 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 檢肅流氓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為之規定,同條第四款關於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之規定,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情節重大之規定,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之規定,雖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惟其適用範圍,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相關機關應斟酌社會生活型態之變遷等因素檢討修正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之規定,以及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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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617號
- 刑法第235條違憲?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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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且可預期-->「一般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得由司法審查來認定法律是否足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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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94
正確答案為 (B) 檢肅流氓條例有關「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
這題主要考察大法官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法律若規定得太過模糊,讓一般人無法預見什麼行為會違法,或者讓執法者有太大的主觀裁量空間,就會被認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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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口語解釋與分析
- ✅ (B) 檢肅流氓條例「品行惡劣、遊蕩無賴」:
- 大法官認定:違憲(釋字第 636 號)。
- 原因:這兩個詞實在太主觀了!什麼叫「品行惡劣」?每個人的標準都不同。大法官認為這類用語無法讓受規範的人預見什麼行為會被提報為流氓,也容易讓警察隨意抓人,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 (A) 檢肅流氓條例「敲詐勒索、強迫買賣...」:
- 大法官認定:合憲(釋字第 636 號)。
- 原因:雖然這聽起來也像流氓行為,但「敲詐勒索」在刑法中有類似的概念可以參考,行為描述相對具體,人民可以理解哪些行為會觸法,因此認定符合法律明確性。
- ❌ (C) 刑法第 235 條「猥褻」之規定:
- ❌ (D) 藥害救濟法「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 大法官認定:合憲(釋字第 767 號)。
- 原因:這屬於專業醫療領域,透過藥品仿單(說明書)或醫學文獻,醫療專業人員可以預判哪些副作用是常見的。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對相關專業人士來說是明確的,因此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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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記憶點
考試看到 「品行惡劣、遊蕩無賴」 或 「欺壓善良」(釋字 636),直接連結 「違反法律明確性」 就對了!這是憲法考題中最經典的模糊用語違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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