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為直轄市議會召集臨時會之法定要件?
(A)市長請求
(B)議員三人以上請求
(C)颱風來襲
(D)行政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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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5), B(249), C(57), D(33), E(0) #797419

詳解 (共 3 筆)

#1087935

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
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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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456
B.應改為議員代表三分之一請求
C.D.法無明文..應改為"覆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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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044

立法院 臨時會

C§69 1.總統之咨請 2.立委1/4以上請求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 緊急命令 §35覆議 
J735 不信任案

地方制度法 臨時會
§34 
1.地方首長請求 2.議長、主席請求 3.議員、代表1/3請求 4.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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