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屬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A)課稅處分
(B)學生註冊入學
(C)營業許可
(D)生活扶助金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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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4), B(346), C(124), D(406), E(0) #3017036
統計: A(2034), B(346), C(124), D(406), E(0) #3017036
詳解 (共 10 筆)
#5802370
● 行政處分分類:
1、下命處分:
指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分,納稅處分(A)、徵兵處分及檢察機關為維護秩序之各種處分均屬之。
2、形成處分:
指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
3、確認處分:
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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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780
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可分為二種:
其一是有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核課稅捐處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提起復查。
其二為非核課稅捐之一般行政處分,此時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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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609
行政處分可分為一次性及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所謂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具有持續發生之情形,例如發給月退休金,即處分之效力對人民權利影響係自一特定時點向後延伸至另一特定或未定時點;
而一次性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係指其內容效力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即已全部確定並實現,其效力不具延伸性,經一次作為或執行即歸完結,例如撤銷營業許可、裁處罰鍰等,第122條之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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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249
(A) 課稅處分→下命處分,不具有持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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