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
(A)在委員會之發言
(B)院內記者會
(C)院內黨團協商
(D)在院會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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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3), B(10363), C(675), D(487), E(0) #1332394
統計: A(2573), B(10363), C(675), D(487), E(0) #1332394
詳解 (共 10 筆)
#2269318
可能是因為記者會實質上是對外發布,屬於院外的言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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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0953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有三
一、院會、委員會內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二、院內的:黨團協商
三、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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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364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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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724
這一題怪怪的!!
憲法73條都說院內的言論了~
大法官是有用舉凡 委員會/表決/黨團協商/公聽會~
而且又強調要最大程度之界定
雖然選項B~大法官釋字沒舉例到~但也沒說不行吧!!!
填鴨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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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82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J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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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604
這題出的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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