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的理由不受限制
(B)由於不信任案是針對行政院院長個人,故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C)若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立法院視同休會
(D)若不信任案未獲通過,立法院 1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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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9), B(11510), C(342), D(248), E(0) #1332399

詳解 (共 10 筆)

#1477199

A:的確沒有明文規定需要理由。不信任案全部流程只有:1/3立委提議,經72HR後,48HR內以記名投票表決,達1/2立委同意後,行政院長需在10內請辭,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解散後須在60天內完成補選,補選完後10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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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763
(B)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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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545
憲法增修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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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888
記名投票:不覆罷憲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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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824
然後立委會不會說 理由就是看你不爽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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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337
行政院長:為啥要辦我不信任案? 立法院:因為你很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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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429

@立法院提出法、預、條,行政院窒礙難行時,跟總統說,退回立法院,立法院7日集會(休會時),15日審完,若1/2不同意,則維持原案。

@覆(記)霸憲領

負幾霸摳限領。(法學緒論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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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771
就是看你不爽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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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038
行政院院長:總統大大...立法院看我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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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9564

B是錯在要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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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86474
未解鎖
商議而已,3心2意,記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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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私人筆記#6397181
未解鎖
第 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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