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地方自治圑體改制直轄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B)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
畫,逕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C)內政部應於收到改制計畫後 3 個月內,陳報行政院核定
(D)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 3 個月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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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4), B(118), C(76), D(80), E(0) #1834848
統計: A(1434), B(118), C(76), D(80), E(0) #1834848
詳解 (共 2 筆)
#3016078
地方制度法第7-1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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