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訴願管轄機關、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及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無隸屬關係之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得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不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C)不服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其經訴願仍被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應以該受理訴 願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D)其權利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辦理受託事件所為公權力行為而受損害者,其國家賠償請求應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統計: A(476), B(281), C(4277), D(589), E(0) #969462
詳解 (共 10 筆)
無隸屬關係 --> 委託 --> 訴願管轄: 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 訴之被告: 受委託機關
有隸屬關係 --> 委任 --> 訴願管轄: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 訴之被告: 受委任機關
請指正
(C)不服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其經訴願仍被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應以該受理訴願機關(受委任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受委任機關 (O)
筆記
訴願法 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原)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 第8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A)不服無隸屬關係之受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得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不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其團體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0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C)不服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其經訴願仍被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後,應以該 受理訴願機關 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D)其權利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辦理受託事件所為公權力行為而受損害者,其國家賠償請求應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