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經比較調整之比較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 重新檢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多少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A) 百分之五
(B) 百分之十五
(C) 百分之二十
(D) 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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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1), C(1037), D(70), E(0) #444491
統計: A(15), B(81), C(1037), D(70), E(0) #444491
詳解 (共 1 筆)
#871568
第26條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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