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內政部應辦理事項?
(A)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B)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
(C)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D)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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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37), C(46), D(46), E(0) #2687088
統計: A(176), B(37), C(46), D(46), E(0) #2687088
詳解 (共 3 筆)
#4884611
第 2 條 國土計畫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9 條 國土計畫法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
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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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902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及監督。
三、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劃設原則之規劃。
四、使用許可制度及全國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
五、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核定。
六、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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