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規定,何者正確?
(A)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得申請按千分之二計徵
(B)為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十計徵
(C)未作任何使用部分,一律免徵地價稅
(D)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六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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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18), C(48), D(14), E(0) #2687094

詳解 (共 2 筆)

#4885018

土地稅法第 17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第 19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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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17 條 合於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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