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經政府照價收買之土地,如地上建有房屋時,得予讓售。下列何者非屬依
規定得讓售之對象?
(A)地上權人
(B)土地承租人
(C)房屋承租人
(D)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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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6), C(227), D(28), E(0) #2687098
統計: A(18), B(46), C(227), D(28), E(0) #2687098
詳解 (共 3 筆)
#4885174
第 48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
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
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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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016
第 48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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