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
不得徵收。但下列何種情形例外?
(A)因國防、交通、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必須
(B)因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
(C)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
(D)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所辦理之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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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50), C(52), D(18), E(0) #2687100
統計: A(75), B(150), C(52), D(18), E(0) #2687100
詳解 (共 2 筆)
#4885228
第 3-1 條 土徵條例
I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
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
II對於經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或變更後,依法得予徵收或區段徵收之農業用地,於劃設或變更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III需用土地人勘選用地內之農業用地,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者,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IV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區計施細13供農生產),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此項為例外可徵收農牧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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