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土地徵收應依市價補償其地價。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補償
地價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B)市價係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15 日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
市價
(C)徵收補償之市價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內政部地價評議委
員會評定之
(D)內政部定有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作為市價查估作業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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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83), C(169), D(58), E(0) #2687102
統計: A(29), B(83), C(169), D(58), E(0) #2687102
詳解 (共 2 筆)
#4885289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土徵細30條)補償其地價A。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土徵細則 第 30 條 (請注意:此市價,不等於市場正常交易價)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徵收當期之市價,指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 十五日B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期市價。 前項當期市價低於徵收公告之市價,仍按徵收公告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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