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時,應如何處理?
(A)應辦理撤銷徵收
(B)應視為徵收失效
(C)應廢止徵收
(D)應由原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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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9), C(220), D(8), E(0) #2687104

詳解 (共 2 筆)

#4885313

49 土徵條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公告30)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I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違反比例原則,撤銷徵收)

II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

    ,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

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

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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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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