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計畫通盤檢討之時程規定,何者錯誤?
(A)全國國土計畫每 10 年通盤檢討一次
(B)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 3 年內或 5 年內通盤檢討一次
(C)都市計畫每 3 年內或 5 年內通盤檢討一次
(D)區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
統計: A(43), B(179), C(42), D(45), E(0) #2687090
詳解 (共 2 筆)
|
第 15 條 國土計畫法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 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 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 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 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6 條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 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 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 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 13 條 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 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 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