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2/3 以上決議
(B) 立法院決議通過的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 監察院仍可依憲法第 100 條規定,提出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故與立法院形成雙軌制
(D) 彈劾的事由不限於內亂與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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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96), C(3931), D(295), E(0) #355909
統計: A(306), B(196), C(3931), D(295), E(0) #355909
詳解 (共 8 筆)
#419711
罷免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彈劾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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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11
【憲法增修條文 】
第4條: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2條:...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
【憲法增修條文 】
第2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 】
第1條:...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廢除國民大會)
亦即【憲法 】第100條自動停用。(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280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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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03
總統、副總統彈劾不適用監察院彈劾,是立法院才能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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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540
(D)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2條
舊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得提出彈劾案。」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為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有關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之規定
因而修正為:「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刪除「犯內亂外患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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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16
(D) 彈劾的事由不限於內亂與外患罪 ~~為何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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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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