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下列何項人民團體法之規定違憲?
(A) 人民團體得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B)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C)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 2 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D) 人民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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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5138), C(515), D(341), E(0) #355903

詳解 (共 7 筆)

#47427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7年6月20日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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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1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4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7620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權利,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等。結社自由除保障人民得以團體之形式發展個人人格外,更有促使具公民意識之人民,組成團體以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之功能。各種不同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不同,受法律保障與限制之程度亦有所差異。惟結社自由之各該保障,皆以個人自由選定目的而集結成社之設立自由為基礎,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人民團體法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同法第三十五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同法第三十九條);政治團體係國民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而組成之團體(同法第四十四條);性質上皆屬非營利團體。

……()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部分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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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54
2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下列何者不是集會遊行法中被宣告違憲之規定?
(A)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B)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C)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D)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者
答案D
4 假設法律規定:「凡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若其組織與活動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應不予以設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項法律規定侵害人民之下列何項憲法基本權利? A信仰自由 B言論自由 C平等權 D集會自由
答案B
24 憲法保障之集會遊行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室內之集會原則上應先申請許可 (B) 集會遊行應以和平方法為之 (C) 集會遊行可主張「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 (D) 法律得規定特定區域禁止集會遊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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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23
釋字第 644 我把它翻成白話文 參考參...
(共 4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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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914

所以人民可以主張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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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104
簡言之(B)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是組織...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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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322
所以人民可以主張共產主義和分裂國土嘛? 我看完3F的題目我怎覺得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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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390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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