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實際加害人之求償權的消滅時效為:
(A) 2 年
(B) 5 年
(C) 10 年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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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4), B(1160), C(169), D(111), E(0) #355906
統計: A(1374), B(1160), C(169), D(111), E(0) #355906
詳解 (共 10 筆)
#526066
轉貼高手的回覆如下:
- Luis Lee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第8條第2項:
故賠償義務機關可向「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之人」或
「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主張之求償權:2年
以上,一為人的因素,即公務員之行為;另一為物的因素,即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因而導致人民權利受損,而人民可提起國家賠償,請求時效:第8條1項,自請求權人知,2年內;自損害發生時,逾5年
而此題是說,賠償義務機關對「實際加害人」,指的是對「公務員」或「負責人」或「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之求償權,而非一般權利受損人民,向「國家」提起損害賠償
故要先判斷題目問的人民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或是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的求償權?
如是後者就皆2年囉,前者的話通常題目都會給「知」或「不知」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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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231
請求權:知2不知5
求償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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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77
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5年
一般民眾公法請求權→10年
行政罰裁處權→3年
國家賠償請求權→5年
賠儐義務機關對實際加害人之求償消滅時間→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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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94
這題是考國賠法第8條第2項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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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98
講白話一點就是,題目已經指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就代表是已知
因為知道有損害才會有賠償機關,所以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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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85
國賠法第8條第2項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條第三項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第二項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第二項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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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67
對呀,請問這種題目要怎麼選二年或五年?
(我知道是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逾五年者亦同.
但不知要如何判斷該選哪個答案,
有好心的大大可以給個撇步嗎?
(我知道是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逾五年者亦同.
但不知要如何判斷該選哪個答案,
有好心的大大可以給個撇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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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62
哪裡看得出來是2年還5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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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020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實際加害人(公務員、受委託機關團體)之求償權
同3F
第二條第三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第二項(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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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447
知悉起2年,發生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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