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對於現行體制下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B)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C) 不能參與大法官解釋,以免影響司法獨立
(D) 應總統之召,出席院際會議,會商院與院間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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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324), C(4730), D(652), E(0) #355910
統計: A(100), B(324), C(4730), D(652), E(0) #355910
詳解 (共 4 筆)
#45063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
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
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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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10
(B)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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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833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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