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候選人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候選人須年滿 40 歲
(B) 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C)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D) 候選人須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且曾設籍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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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69), C(1428), D(3634), E(0) #355907
統計: A(58), B(169), C(1428), D(3634), E(0) #355907
詳解 (共 8 筆)
#452952
| 第 20 條 |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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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41
d-->6月以上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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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688
1.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
2.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1)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2)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3)大陸/香港地區人民
(4)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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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43689
1.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
2. 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1)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2)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3)大陸/香港地區人民
(4)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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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735
(D) 候選人須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曾設籍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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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572
(A)候選人須年滿 40 歲(O)
(B)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O)
(C)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O)
(D)候選人須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且曾設籍 10 年以上(X;居往六個月以上、設籍十五年以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1 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
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
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
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
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
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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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48
六個月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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