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自由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B)偶發性集會仍須於事前申請許可
(C)集會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得不予許可
(D)集會有危害生命或財產之虞者,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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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5), B(220), C(279), D(1202), E(0) #355901
統計: A(3335), B(220), C(279), D(1202), E(0) #355901
詳解 (共 10 筆)
#47547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得立法限制時間、地點及方式,與憲法所保護的表意自由不違憲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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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004
C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可以主張,所以應得許可,因此限制其主張違憲
D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並不能僅憑有可能發生危險而不予許可,因此限制其主張違憲(也就是不能因為可能發生危險就不許可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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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97
釋字第 4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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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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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
|
解釋文 |
憲
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
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 集
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
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
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
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
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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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432
下列一至三款屬於偶發性集會:
| 第 8 條 |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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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846
重點是..原則上要集會要先申請(立法形成自由:可限制甚麼時候、地點、怎樣的方式),例外像民間辦"搬桌"就不用~~然後主管機關不可以事先"審查"我們要講的內容。 (是這樣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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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30
- 釋字第 445 號 全文...看完眼睛很痠...感覺有點像數獨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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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853
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C的部分
可是目前集會遊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跟7F的說法有出入
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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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461
所以 C D 是不能主張,然後可以許可嗎?!
我還是不懂錯在哪...
跪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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