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就該無償行為得聲請法院為何種 救濟?
(A)解除
(B)終止
(C)撤回
(D)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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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39), C(152), D(1080), E(0) #2573338

詳解 (共 4 筆)

#4472537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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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560

撤回: 是阻止未生效的法律行為
撤銷: 則是消滅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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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7387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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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915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這在法律上稱為「債權人撤銷權」或「詐害債權撤銷權」,其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惡意透過贈與等無償行為脫產,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 選項解析
  • (A) 解除:適用於「契約關係」。當事人一方有違約(如給付遲延、給付不能)時,另一方得使契約效力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 (B) 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契約」(如租賃、僱傭)。使契約效力自終止時起「向後」消滅,過去已發生的效力不受影響。
  • (C) 撤回: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生效前」,行為人阻止其發生效力的單方行為(例如:撤回要約、撤回遺囑)。
  • (D) 撤銷:使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因特定法定事由(如詐害債權、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經由法院裁判或單方意思表示,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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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7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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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權。 第244條(債權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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