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相關稅法規定,有關捐贈課免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個人捐贈給各級政府之財產,可全數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B)遺贈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可不計入其遺產總額
(C)個人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之 財產,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部分,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D)個人捐贈給公股持股超過 50%之事業,可不計入其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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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7), C(126), D(696), E(0) #1899385

詳解 (共 3 筆)

#3584773
遺贈稅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所得稅第 17 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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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867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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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3796
所得稅法 第17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 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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