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現行遺贈稅法規定,下列何項行為需課徵贈與稅?
(A)逾請求權時效無償免除債務
(B)將淨值 500 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以 300 萬元賣給他人
(C)向父親購買房屋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其價款非向父親借貸取得
(D)債務人依破產法破產,債權人因而有部分債權無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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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797), C(41), D(27), E(0) #1899392
統計: A(109), B(797), C(41), D(27), E(0) #1899392
詳解 (共 4 筆)
#5657294
| 法規名稱: | 遺產及贈與稅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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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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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198
§5
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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