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
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平均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B)財政部不得依所發布之行政命令減少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C)稅法基於特定政策所擬定之租稅優惠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D)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納稅義務人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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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206), C(24), D(41), E(0) #1899394
統計: A(607), B(206), C(24), D(41), E(0) #1899394
詳解 (共 7 筆)
#3272527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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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261
11月至今年10月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60%,就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因此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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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36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4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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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360
(A)
- 第 4 條(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B)
- 第 3 條(依法納稅之權利與義務)
- 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C)
- 第 6 條(稅式支出評估)
-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
(D)原法條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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