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有關銷售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互易貨物應以換入或換出時價從高認定
(B)銷售額應包括應稅貨物之貨物稅
(C)以較時價為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時,稽徵機關得以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D)受託代購貨物者,其銷售額應以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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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12), C(76), D(612), E(0) #1899403
統計: A(110), B(112), C(76), D(612), E(0) #1899403
詳解 (共 5 筆)
#5383434
細§18
§16
§17
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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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100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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