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個人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
(B)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退還
(C)按重購價額與出售價額之差額,自已繳稅額計算退還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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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61), C(616), D(67), E(0) #1899413
統計: A(44), B(161), C(616), D(67), E(0) #1899413
詳解 (共 5 筆)
#4376492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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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500
是占出售價的比例,不是與出售價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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