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人員下列何種行為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限制?
(A)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B)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C)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D)以私人薪資對特定政黨為捐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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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9), C(13), D(868), E(0) #528904
統計: A(18), B(19), C(13), D(868), E(0) #528904
詳解 (共 2 筆)
#3945148
因為是私人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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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159
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A)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B)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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