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者,如當事人間契約未另有訂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A)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B)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C)縱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
(D)縱定作人於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承攬人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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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666), C(74), D(168), E(0) #880367
統計: A(156), B(666), C(74), D(168), E(0) #880367
詳解 (共 6 筆)
#1121935
第 502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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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60
(D)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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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860
甲為定作人(給付報酬之人),乙為承攬人。乙原承攬甲工程應於30日內完工,結果遲延至
31日才完工,甲接收成果時,未對於乙遲延完工之事加以保留(追究),於時效超過時才對
乙請求遲延賠償,但依民法504條,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
負責任。
31日才完工,甲接收成果時,未對於乙遲延完工之事加以保留(追究),於時效超過時才對
乙請求遲延賠償,但依民法504條,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
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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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167
|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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