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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367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3676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13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者,如當事人間契約未另有訂定,其法律效果為何?
(A)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B)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C)縱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
(D)縱定作人於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承攬人仍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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