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屬商品製造人責任之「責任主體」?
(A)商品加工業者
(B)商品設計業者
(C)商品輸入業者
(D)商品運輸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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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49), C(97), D(1653), E(0) #880372
統計: A(23), B(149), C(97), D(1653), E(0) #880372
詳解 (共 3 筆)
#1127191
| 第 191-1 條 |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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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71
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責任之主題包含
製造人、生產人、加工人、設計人、輸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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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0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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