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報載「立法院院會行使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甲、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乙和丙同意權投票,以贊成66 票、反對6 票,同意任命。」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下列何者與上述人員的產生方式不同?
(A)大法官
(B)檢察總長
(C)監察委員
(D)行政院院長
統計: A(318), B(191), C(327), D(8971), E(0) #526578
詳解 (共 10 筆)
1.總統逕為任命:行政院長
2.需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提請):三院院長(司法、考試、監察,超黨派)、二委(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超黨派)+審計長+檢察總長
3.行政院部會首長:行政院長提名,總統行使同意權
◎報載「立法院院會行使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甲、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乙和丙同意權投票,以贊成66 票、反對6 票,同意任命。」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下列何者與上述人員的產生方式不同?
(D)『行政院院長』➡【總統】直接任命。✔
(A)『大法官』 + (B)『檢察總長』 + (C)『監察委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要對下列人員行使同意權: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等。
另外依據相關法律,對檢察總長、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委員也要行使同意權。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其他關法律規定,所有經總統提名的人員,必須通過全體出席立法委員的二分之ㄧ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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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第9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辦理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要點 第三點:
本院院長(以下簡稱院長)依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決定獨立機關專任或兼任委員被提名人(以下簡稱被提名人)人選後,先交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檢視被提名人法定任命資格。
行政院辦理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要點 第九點: 被提名人之任命作業,由人事總處依立法院函復結果,簽院辦理派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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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66 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行政院長--總統直接任命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0360327) (制定)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一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361223)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置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0491111) (全文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1081210) (修正)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主席: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
第一位請李委員鴻鈞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李委員鴻鈞:
(9 時 27 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針對民進黨提修正動議要把考試院虛級化,但又把考試委員由 3 個人提升為 9 個人,本來考試委員是要刪減的。實質上,關於考試院考試委員虛級化的相關配套,我們的政府究竟準備好了沒有?當初廢除國大代表,他們的權力轉移到立法院,其實它的功能是完備的,可是當立法院在檢討國會減半時,我們看到國會減半以後造成後面延續這麼多的問題,所以倉促的修法絕對會造成不良的後果。今天我們的國家考試從高普考一級、二級、三級考試等種類類別至少有 50 種,每一種都是一種專業的考試,考試委員各司其職,他們的專業度都必須要有一定的程度。你們一次把人數降太多,對我們國家考試制度層面影響會非常的廣大。親民黨當然支持考試院及考試委員做一個程度的改革,可是不能急就章,必須要整個配套能夠完整的完成,我們再來虛級考試院,現在一下子只是針對人數上面做調整,而實質上對整體制度及內容沒有做一定程度的移轉,那未來對我們國家整體的考試制度會造成非常大的衝擊,所以親民黨在這個地方再次呼籲執政者,要做當然要做完整而不是做半套,針對考試院虛級化以後的功能,相關配套還沒有完整的完成的話,我建議在考試委員人數刪減上不要大幅的刪減過多,要不然會對我們的整個考試制度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在此代表親民黨表示我們的看法,謝謝。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徐委員永明:
(9 時 30 分)主席、各位同仁。時代力量黨團基本的立場是認為考、監兩院應該要廢除,回歸三權體制。不過在修憲之前透過考試院組織法將整個機關縮減,這個方向我們是支持的,所以不論是委員會送出來的審查結果將考試委員名額訂為三人,還是本黨團立場的七人,或是等一下會有其他黨團將其修正為九人,只要是從十九人往下調降,其實我們都是支持的。
基本的原因很簡單,從經費的考量點出發,105 年考試委員所需經費高達五千七百多萬元,若減少一名考試委員員額,一年將減少 277 萬元之支出。另外,考量其他合議機關的員額,比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編制也是七人,所以從合議的職權行使及政務推動的角度來看,其實七人是適當的。
其次,我們希望考試委員的任期能改為四年,亦即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讓人事的流動更為流暢。關於第四條考試委員的資格,我們認為應該從專長出發,所以我們提出以下主張: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高級文官。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我想從專長的角度出發來考量考試委員的資格應該會比較客觀,也有助於未來職權的行使。
就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來說,長期而言我們還是認為應該回歸到修憲。雖然目前立法院已經有一些修憲案,可是過去這一屆修憲委員會卻是遙遙無期。現在大家都是從組織法的角度出發,其實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雖然這一屆已經要停止開會,沒辦法從事修憲活動及方向,可是我們還是有所期待,未來如果真的要讓臺灣的國家體制正常,考試院、監察院真的還要留下來嗎?其實幾個黨團過去都提出許多主張要廢考、監,雖然有這個機會,但這一屆我們放棄了,我們希望未來的立法院能夠繼續努力,讓臺灣的國家體制回歸常軌、回歸到正常的狀態,謝謝。
主席: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
(9 時 33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案涉及到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正,我們從兩個方面來看:一、就程序而言,這麼重要的、涉及到五權分立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竟然沒有聽聽考試院的想法,他們也沒有任何的提案,主要都是依據民進黨的提案,可見程序上一點都不尊重五權分立及考試院的權責,所以它並不符合程序正義。二、就相關內容而言,現在規定考試委員員額為十九人,結果民進黨一度將其限縮至三人,剛剛又提出修正動議要提高到七至九人,這如同兒戲,對考試院一點尊重都沒有,只是對人數一再限縮,同時也限縮考試院相關的權責。從實質內容來看,我們懷疑民進黨想要藉由這次的修法,限縮及凍結考試院的相關權責,希望由現在的五權分立走向三權分立,這已經非常明顯。另外,我們可以看到民進黨執政三年半以來,一直在擴張政務人員,不斷透過修法在擴張政務官的員額,到處充斥著政治酬庸的情況,從中央部會到相關國營事業,所以我們認為考試院的權責必須依照憲法予以維護,不然假如類似的修法將五權憲法限縮成三權分立的話,在民進黨執政之下,酬庸的情況將會更普遍、更嚴重。基於程序正義及實質內容的不合適與不恰當,所以國民黨黨團反對這樣的修法,謝謝。
主席: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
(9 時 36 分)主席、各位同仁。考試院是中華民國憲法所明定的憲政機關,五權分立在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中非常明確,今天對於考試院組織法的提案修正,只是個別委員所提案要減少考試委員的名額。對於這麼重要的憲政機關,不以民進黨黨團的名義提案,而是個別委員的提案,而且也沒有跟相關的憲政機關協調,到底考試院、行政院的意見如何,也沒有相關的提案。本席認為,對於這麼重要的憲政機關,以個別委員的提案作為審查基礎是非常不恰當的。
本席也有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正條文,從陳水扁總統到馬英九總統,考試院的考試委員都有原住民的考試委員名額,當時都會提名原住民擔任考試院的考試委員,唯獨蔡總統提名考試委員的時候,明明是原住民的考試委員離開了考試委員的職務,應該要繼續提名原住民的考試委員才對,但是她竟然不提名原住民的考試委員。為了要確立原住民考試委員的地位,所以本席特別提出考試院組織法應該要明定考試委員當中應有原住民的考試委員一名,因為原住民族在中華民國的考試制度當中具有我們的特殊性,無論是在原鄉或都會區都有非常多的原住民,而這些在各個機關都必須要有原住民的公務人員來服務、推動相關政策、規劃相關計畫,這樣才能符合原住民族的主體性,所以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考試委員當中應該要有原住民考試委員之提案,謝謝大家。
主席: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主席: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請李委員鴻鈞發言。發言時間 3 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李委員鴻鈞:
(9 時 45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條是針對考試委員人數的問題,其實考試委員是由總統任命,他所執掌的是我們國家的考試。事實上,國家的考試分為公務人員考試跟技職人員考試兩大體系,每年由考試院所舉辦的考試種類大概有將近 50 種類,像大家非常熟悉的高考、普考,甚至於法官的考試,特別是第一類的考試,像醫生、護理師等等;專門技術人員的考試包括土木技師、建築師、會計師、律師等等,有非常多的種類,而且其專業分野、區別非常不一樣,所以今天針對考試委員,若一下子將其人數刪減,我們可以看得到的是,今天你要把它虛級化也好,要把它在人數上做某一程度的調整也好,這必須經過嚴密的討論並取得社會的共識,還有包括其專業上的共識,而不是很倉促的,也沒有跟考試院討論,甚至廣泛的針對我們國家考試制度作一個整體的盤整,包括究竟多少位考試委員才適合、才能夠針對我們整體國家考試制度,建立起一個完整的核查制度?這些都是非常嚴肅的問題,而不是由一個執政者、一個立法委員或者一個黨團提出這樣的版本,然後就要用表決、舉手來予以通過,我覺得這非常不專業,也非常不符合整個程序。
今天我們修這個法,其實也觸及到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所以今天在這個地方,大家必須理性的討論,考試委員為什麼要檢討,因為他是總統任命,今天誰來執政就誰來任命,而任命之後,究竟有沒有符合他的專業需求,我想這才是重點,今天看的是一個質的問題而不是一個量的問題,但今天誰來做總統就由他來分配誰來當考試委員,這當然會引起詬病。所以今天我們探討的是,考試委員是在於他質的問題而不是量的問題,本席在此代表親民黨表示我們的看法。謝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即可。
大法官、檢察總長、監察委員、考試委員或考試院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的同意。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08607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