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大法官釋字第 527 號解釋,各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對何種事項認有違憲等疑義,得依法聲請解釋?
(A)法定重要事項
(B)所有委任事項
(C)法定承辦事項
(D)法定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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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54), C(62), D(1939), E(0) #884102

詳解 (共 4 筆)

#2233532

釋字第 527 號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是否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其未經本院解釋而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之行為,受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仍持不同見解,可否聲請本院解釋,同條第八項文義有欠明確。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查。從而地方自治團體依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應限於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之情形。至於因上級主管機關之處分行為有損害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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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803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5項;以及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加以參見,即可暸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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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988
30-5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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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591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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