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遷出原鄉 4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因服兵役、國內就學而離開原鄉,應為遷出登記
(C)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出境 1 年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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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2), C(2124), D(38), E(0) #860407

詳解 (共 4 筆)

#1210532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26條第6款規定,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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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539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又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謹提供參考,我愛你、對不起、請原諒我、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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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649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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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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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6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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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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