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根據史耐德與英格恩(A. Schneider and H. Ingram)政策設計的結構邏輯觀點,下列何者不是政策設計的三項連鎖機制?
(A)工具(tools)
(B)規則(regulation)
(C)標的團體(target groups)
(D)假設(assumption)
統計: A(60), B(174), C(287), D(200), E(0) #1807206
詳解 (共 9 筆)
政策設計是以解決特定問題或達成特定目標之政策意圖為指導,將執行所 需要的資源預為配置,例如要設置執行機關負責推動,也要訂頒法規提供執行 人員依法行政。政策執行的標的團體在哪裡,如何能接觸皆為重要因素。政策 並非無中生有的,是經過有系統地設計。
政策設計(policy design,PD)的結構邏輯是將政策規則和執行中的要素 整合成四個要素和三個連結, 進行一個政策設計時,應時時考慮到這些要素和連結。
PD = E(O, T, A, S)+ L(t, r, a)
( 一 ) 四 個 政 策 設 計 的 要 素 : 1 . 結 果 (o u t c o m e s ); 2 . 標 的 團 體 (targets);3.執行機構(agency);4.法令(statute)。
(二)三個政策設計的連結:1.政策工具(tool);2.規則(rule);3.假 定(assumption)。
將上述四個政策要素連結起來,需要政策工具、規則和假定等三種要素。 政策工具讓執行機關將政策目標轉化成具體行動,政策執行的設計可以是一種 工具或機制,例如提供補助款、誘導和獎勵。規則,是在法規指導下,進一步制訂執行細節之 規範,建立一個政府(政策制訂者)、標的團體、執行機構間的行為規則。如 此,沒有模糊的空間,共同的遵循和合作當可預期。假定指設計政策方案要以 因果理論為基礎,先要有特定作為,才能導出結果(丘昌泰,1995)。例如規 則(S)和執行機關(A)之間,激勵和誘因可以增進執行機關行動的意願,處 罰將徒增彼此間的嫌隙和怨懟;執行機關(A)和標的團體(T)間,熱誠服務 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必能引起標的團體行為的改變或良好態度的回應等;如果 標的團體(T)行為有所改變,政策結果(O)就會符應原來的規劃。
政策設計是解決問題的行動方式,是一個結合政策問題、政策方案、政策 結果的一個完整的政策過程,藉以有效地設計出可行的政策執行模式。不但重 視政策規劃,也重視政策執行的可行性。
ART感覺比較好記
解標執法
宮規假定
四要素:O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