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每當颱風過後,常有人為囤積哄抬或趁機發颱風財之情形。因此,政府相關單位積極進行了解與查處,以遏止歪風。上述相關單位最有可能是何者?
(A)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B)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C)消費者權益促進委員會
(D)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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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1), B(68), C(143), D(9272), E(0) #1509456

詳解 (共 10 筆)

#2245667

Q:每當颱風過後,常有人為囤積哄抬或趁機發颱風財之情形。因此,政府相關單位積極進行了解與查處, 以遏止歪風。上述相關單位最有可能是何者? 

(A)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前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負責消費者保護政策、法規、機制、執行成果等重要消保事務之諮詢審議及跨部門協調。

(B)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是一個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純民間公益、公義財團法人;主要任務是提供消費糾紛申訴管道、辦理團體訴訟、透過記者會就公眾事務發聲、提供檢驗服務、推廣消費者教育、發行消費者刊物、積極參與國際交流。

(C)消費者權益促進委員會➜查無此單位。

(D)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81年1月27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設立,致力於公平交易與傳銷管理業務之持續 精進與創新,俾建構一個自由與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主要任務:一、加強跨部會協調與合作,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近年來常有若干因物價波動致影響民生之個案,以及媒體事業結合案、商品或服務之不實廣 告案、或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案等,都受到社會各界及民眾的高度關切。然而,此類案件往 往涉及其他部會的職掌,故實有必要加強與各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因此,本會將積極與相 關機關合作,建立執法共識與分工合作機制,並協助各相關機關能將競爭因子納入政策制定 及決策的考量,期能共同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二、 完備公平交易法制,有效查處情節重大之限制競爭行為。三、關注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研議因應對策與競爭規範。四、強化多層次傳銷管理,適時遏止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五、深化國際競爭法之交流,參與跨國執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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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200
又在囤積跟哄抬物價了,東西變貴了,這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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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792

覺得樓上消基會是推廣食安教育有點奇怪,不確定他是哪裡來的資料,可能有但不是專責
所以我去官網找資料讓大家參考
消基會主要任務

提供消費糾紛申訴管道 辦理團體訴訟

透過記者會就公眾事務發聲

提供檢驗服務

推廣消費者教育

發行消費者刊物

積極參與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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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103
公平交易法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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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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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處理消費糾紛,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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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主要處理消費糾紛消基會則是推廣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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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686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發生消費問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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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119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理由

一、本法規範之行為類型有第二章之「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第三章之「不公平競爭」前者屬限制競爭範疇,旨在排除限制競爭之行為,促進市場之自由競爭後者則在消弭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事業之公平競爭。原條文規定「確保公平競爭不足以涵蓋上開自由競爭之意旨,爰修正為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以切合實際

二、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應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為當然解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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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121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省(市)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甚多,爰參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工業團體法第五條、商業團體法第六條等規定,應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有關部會辦理之。

 

(0890407 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不再納入省級主管機關,爰將第一項中「在省(市)為建設廳(局)」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1040122 全文修正)

公平交易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本法主管機關名稱,第二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其他相關條文文字並配合修正之。

三、鑒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於獨立機關建制理念及實務運作需求,專有職掌本法業務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並無本法之主管權限為免中央與地方權責不清,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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