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30202
年份:114年
科目: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13 甲以「X」設計專利不具創作性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起舉發,經智慧 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下列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 何者正確?
(A)甲得於原處分書送達後 2 個月內,提起訴願
(B)甲向法院提起訴願,以法院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C)甲設籍並居住於臺南市,委任設籍並居住於臺北市之代理人提起訴願,則計算甲提起訴願 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D)甲以郵寄訴願書方式提起訴願,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