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就 A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 3 項)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查 後,作成舉發不成立處分(下稱原處分) ,甲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下稱系爭事件) 。法院指定乙技術審查官輔助技術判斷,乙曾任職於智慧局有擔 任 A 專利申請之審查人員之事實,甲乃聲請乙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包含核准 A 專利處分及原處分,乙曾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應自 行迴避
(B)乙有無迴避事由,應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C)乙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訴願決定,無庸迴避
(D)乙未參與系爭事件之行政處分,無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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